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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個人開網店要工商登記?電商法二審:大部分需登記)人民網北京10月31日,個人開網店需要工商登記嗎?今日上午,《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草案)》已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審議。5年來,我國電子商務交易額平均增速超過35%,市場規模全球第一,但法律相對滯后的,這是我國首次專門對電子商務領域進行立法。個人開網店是否需要登記?據悉,電商法草案已是第二次提請審議,此前提請的一審稿曾引起較大爭議。其中最主要爭議是個人網店工商登記的相關規定。按照電商法草案第十二條,個人網店要進行工商登記。其中,以個人技能提供勞務、家庭手工業、農產品自產自銷以及依照法律法規不需要進行工商登記的除外。記者從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獲悉,意見主要有兩種。一種意見認為,上述免于工商登記的范圍過窄,不利于電子商務發展。另一種意見認為,草案與最近國務院發布施行的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的規定總體一致。目前,工商登記、稅務登記已合并,實行一照一碼,工商登記是稅收征管的基礎,工商登記應當線上線下統一。經研究,本次二審稿草案將上述規定修改為: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但是,銷售自產農副產品、銷售家庭手工業產品、個人利用自己的技能從事依法無須取得許可的便民勞務活動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不需要進行工商登記的除外。按此規定,通過微信、微博、淘寶銷售產品的個人微商、網店主大多需要進行工商登記。電商平臺知識產權保護責任被強化在電商法草案第一次審議時,一些常委會組成人員和部門、企業、專家建議,進一步強化平臺經營者的知識產權保護責任。在此次二審稿中,添加修改了相關表述。二審稿規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知道或者應該知道平臺內經營者侵犯知識產權的,應當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終止交易和服務等必要措施;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與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同時,針對現實生活中消費者投訴舉報難、獲取證據難問題,電商法草案規定,“在電子商務爭議處理中,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提供原始合同和交易記錄。因電子商務經營者丟失、偽造、篡改、銷毀、隱匿或者拒絕提供上述材料,致使人民法院、仲裁機構或者有關機關無法查明事實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原題為《個人開網店要工商登記?電商法二審:大部分需登記》)(原標題:個人開網店要工商登記?電商法二審:大部分需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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